河北省江苏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江苏商会。英文译名:Hebei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HJCC
第二条 本会性质:河北省江苏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冀江苏籍企业、商业团体、私营商业者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树立情系江苏,奉献河北,服务会员,共谋发展的观念,遵守社会主义公共道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为政府和在冀苏商服务,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促进在冀苏商企业的繁荣与发展,为河北经济建设和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北省工商联、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石家庄
第二章 职能范围
第六条 本会职能范围:
(一)依靠各级党组织和政府,促进苏、冀(以下简称两地)两地经济建设的发展,引导江苏来冀的商家、企业及各类经济组织走向深层次、规范化方向,加强与省外商会组织的联系;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要求积极协助政府进行管理与指导,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监督商会全体人员模范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根据两地实际,介绍两地商贸产业成果,组织交流及其相关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及咨询服务;
(四)组织省内外学术与技术交流,推荐和介绍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与优质工程,积极开展国内技术合作,努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加强商会与政府、银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早日建立会员企业联保基金,为会员企业融资提供帮助;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培训考核技术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及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努力配合河北各地市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树立商会品牌,提高商会知名度、美誉度;
(八)努力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与各方关系,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承认和拥护商会章程,有加入商会意愿,均可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同意后,即成商会会员,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享受同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入会;
(三)属江苏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有一定文化素质;
(四)在河北省内各地经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登记的属江苏籍工商界人士经营、投资的企业和个体经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活动;
(二)享有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资料、信息及相关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对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新会员加入上会一年后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时交纳年度会费。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及除名:
(一)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需要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本会据此注销会员资格。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会员资格。
1、违法乱纪,受到相关法律制裁;
2、严重违反本章程;
3、不履行会员义务;
4、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和会议;
5、不按通知期限交纳会费。
(三)因违反章程或违纪被除名的,再次申请加入商会的,需要经过1年时间的考察后,经理事会同意后,可再次加入商会。因违法犯罪或参加非法组织被除名的,终身不得入会。
第十三条 凡除名或退会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确定和变更商会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商会的日常领导和决策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除行使理事会主要职权外,主要研讨提交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安排、财务收支报告、分析商会运行情况,分析总结商会的经济状况、研究年度商会工作目标或重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其它形式召开,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商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并提出工作报告;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商会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统筹安排和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决定吸收新会员;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须有应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如遇重大或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
(一)制定商会年度发展规划;
(二)增补或受理罢免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提交理事会确认;
(三)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专家;
(四)决定商会各机构负责人和驻会、兼职工作人员的待遇等;
(五)决定重大项目的立项;
(六)批准财务预算、决算;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商会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担任以上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主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常务会长办公会聘任产生,上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履行本职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负责资产管理,批准经费使用
(四)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执行会长工作职责:
1、配合会长做好各项工作;
2、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3、贯彻执行商会决议;
4、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维护商会形象,协助会长开展商会工作;
(二)受会长和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商会有关工作事项。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事务,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常务会长办公会
常务会长办公会对会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处理突发事件,讨论决定商会阶段性的工作重点等,并提交会长办公会确认。
常务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长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如遇重大或特殊情况,可随时组织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会长会职权:
(一)提请增补罢免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
(二)提请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专家、秘书长;
(三)确定商会阶段性工作重点;
(四)审议会长办公会议案;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成立党支部,设书记一名。
第五十二条 党支部的职责
一、认真开展党员教育活动;
二、不断健全完善党支部组织生活制度;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坚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
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会员积极向上,回报社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九日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八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