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江苏商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北省江苏商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在冀苏籍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商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缴纳在按级按职、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会员的收费标准子以区别。
第四条 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的性质缴纳:
(一)会长每年20万元:
(二)副会长每年1万元;
(三)理事每年 3000 元;
(四)会员每年1000 元;
(五)鉴于本商会为自筹经费性质的专业性,鼓励各会员单位以不同形式对商会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
(六)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会费可以通过银行对公转账、对公收款二维码,也可直接到商会秘书处交纳。
第六条 新会员自批准之日起,按会费标准交纳年度会费。
第七条 会费于每年1月1日前交清。
第八条 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按商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九条 会费主要用于商会正常运行和童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商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商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管理费;
(二)工作人员的酬薪;
(三)商会办公设施设备及用品用具等;
(四)日常办公费;
(五)其他
第十一条 商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义务为会员服务(印送会员证(匾)通讯录、义务咨询、法律咨询等);
(二)印刷会刊、建立和维护网站;
(三)商务工作前期部分活动;
(四)通联工作:
(五)其他。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会费管理是商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商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商会收取会费一律开具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四条 商会会费由商会财务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人商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商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监事会和会员大会对会费收支情况的监督,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商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第二条、第五系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于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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